四川新闻网消息(张建苹 朱虹霓) 微信自 2011年面世以来就备受青睐,但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用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利用微信实施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有赌博、敲诈勒索、强奸、盗窃等多种形式,其中,尤以诈骗类犯罪最为常见。诈骗犯罪的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安全感造成了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期,渠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利用手机微信为载体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 2017年10月,被告人税某用QQ号码注册一个新的微信号,使用与李某洋一样的微信昵称并用李某洋家属的照片作为头像,后税某用该微信号冒充李某洋添加其母亲杨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取得杨某某的信任。2017年10月12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税某以还战友钱、订机票差钱、打麻将等为由骗取杨某某钱财,先后19次共计骗取26500元钱,并将其骗取的钱全部用于赌博和其他消费。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税某的母亲代其归还被害人2万元钱。 法院认为,被告人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充被害人杨某某儿子的方式,骗取杨某某26500元钱,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被告人所获赃款应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被告人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其退还了赃款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后作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的刑事处罚。 微信作为覆盖男女老少各种人群的国民级应用,给我们日常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同时微信软件也成为了当前诈骗犯罪分子“青睐” 的平台,微信诈骗形式花样百出,防不胜防。微信的功能和特点,使得微信诈骗与传统诈骗有着显著区别,犯罪更易实施,诈骗形式更加多样,迷惑性更强,遗留物质更少,追赃更难。因此,广大公民要提升自我防范意识,注重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谨慎处置财物,避免被骗遭受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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