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杨登武 王远明 记者 余开洋)为积极践行“服务人民”的训词精神,大竹县人民法院在队伍教育整顿中切实开展“三打三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近日,大竹法院石河人民法庭快审快结一起涉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运输合同案件,依法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原告覃某某系大竹县石河镇某村村民,长期在外从事运输工作。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原告覃某某陆续为被告俞某某提供散装水泥运输服务,经双方口头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运输费27144元。后原告仅收到被告给付的10000元运输费,尚有运输费17144元未收到。原告因多次催收未果,加之原告亲人因癌症化疗急需医疗费而情绪激动,强烈要求被告立即支付。 大竹法院石河法庭受理该案后,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渠浪承办了该案,并随即联系被告,了解案情,依法争取快审快结。审理中,被告虽认可原告为其提供散装水泥运输服务的事实,但辩称并不是自己请原告来提供服务的,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且自己已经将运费支付给第三人,不欠原告运费。 庭前,承办法官耐心向被告进行释明:首先,法律上,原告客观上存在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的事实,且从被告已支付部分运费给原告的行为看,被告是认可该事实,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因此,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法律关系不成立;其次,情理上,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理应给付其相应的运费;再次,证据上,被告辩称其已将运费支付给第三人,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此,被告表示愿意支付运费,但受疫情影响,其确实经济困难,希望原告能放弃一部分。随后,承办法官找来原告,向其说明情况,原告亦表示愿意协商。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运输费11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应给付原告尚欠的全部运费1714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一起拖欠农民工运输费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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