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记者 余开洋 摄影报道)“文明行为促进不仅包括城市,也应当包括广大农村。因此,根据达州广大农村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结合《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风文明建设的决定》精神,对乡风文明建设作了文明行为规范与保障方面的规定。”8月26日上午,《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据悉,《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达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审议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审查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38条,分6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倡导与规范、示范与引领、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第一至第六条,属于立法总则部分: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促进原则、管理体制等内容。第七至第十二条,倡导与规范:主要规定了倡导的文明行为和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等方面内容。第十三至第十七条,示范与引领: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表率作用发挥,文明氛围营造,国家机关、窗口单位、服务人员文明规范等内容。第十八至第三十四条,保障与促进:主要规定了文明行为机制建设、文明行为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考核评价依据和制度等内容。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处罚等内容。第三十八条,附则:规定了法规的施行日期。 据介绍,该《条例》主要有5个亮点和特色: 体现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属于“促进性立法”,《条例》以倡导与规范、示范与引领、保障与促进等内容为主;规定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进行表扬和奖励;同时《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只作了指引性规定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达州市没有新增行政处罚,也体现了这一立法宗旨。 注重示范与引领。为突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条例设置了专章,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表率作用发挥,文明氛围营造,国家机关、窗口单位、服务人员文明行为规范等内容。 注重规范内容的操作性。《条例》列举了要求市民应当做到的“公共秩序行为规范、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行为规范、公共交通行为规范、乡风文明行为规范”等内容,十分明确、具体,便于广大市民遵守。 注重乡风文明建设。文明行为促进不仅包括城市,也应当包括广大农村。因此,根据我市广大农村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结合《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风文明建设的决定》精神,对乡风文明建设作了文明行为规范与保障方面的规定。 注重压实部门责任。设立保障与促进专章,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文明行为机制建设、文明行为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考核制度等方面的法定职责,特别是将全国文明城市考核硬性指标内容写入《条例》,将有力保障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市政基本条件和基础设施,助推达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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