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达州5月15日讯(钟伟 邹锐)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用工者拖欠民工工资款而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2月原告马某受被告李某某雇佣在渠县某乡镇工地开挖掘机,口头约定每月工资7500元。2019年12月25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此后,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依法诉至本院。 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但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跟被告电话联系,要求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被告表示由于疫情无法按时开工导致资金紧张,现工地已正常运转,愿意偿还原告工资款,希望能分期偿还。承办法官找到突破点后,便向原告分析了利弊,引导原告马某考虑一下被告李某某的难处,同时也向被告告知如拖欠民工工资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为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双方说明利害关系,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原、被告在开庭当天达成分期偿还工资的调解协议,化解了双方矛盾,做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用工者应足额按时发放民工工资。而我们的农民工尽量与用工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载明用工者与务工者的基本信息、用工时间、劳务费的结算方式等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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