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记者 余开洋)9月5日,达州召开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动员大会。会上发布了《十条措施》支持达州市中心城区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以下简称《措施》)。记者注意到,达州将主要采取“以旧换新”改造、维修加固改造两种模式,计划投入115亿元资金,在中心城区实施32个危旧房改造项目,总改造建筑面积256.748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75万户。
其中,《措施》第一条,明确了实施以旧换新改造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以无偿划拨方式依法重新供给项目实施单位,并办理国有建设土地使用第一条权首次登记。第二条,针对部分改造难度大、资金缺口大、群众意愿强的项目,容积率在详细规划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9,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适当调整相应规划指标,建筑间距可按不低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间距0.8倍确定。
产权方面,第四条明确改造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新房分户时,按照原产权证注记内容进行注记。需由划拨转为出让的,核发新证时须依法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统一登记为出让。
关于原址(就近)重建的,第八条明确,原合法产权面积部分,产权人按照建安直接费用(不含利润、税费及地下空间费用等,下同)的30%承担,其余建设费用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项目实施单位统筹解决;超出原合法产权面积20%以内的新增部分,由产权人按建安直接费用购买;超出原合法产权面积20%以外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同区域同类型新建房屋当期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原则上选择的重建房屋面积不应低于原房屋合法面积。对确因规划、户型等原因导致置换面积低于原合法产权面积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异地集中新建的,原则上新建房屋与原房屋等价值置换。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针对新建房屋区位差异等情况,按照原产权人对相应面积承担不高于建安直接费用30%的比例适度调整置换标准。原房屋价值按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当期市场评估价确定;超出原房屋评估价值20%以内的部分,由产权人按新建房屋建安直接费用补差;超出原房屋评估价值20%以外的部分,由产权人按新建房屋评估价值补差。原则上置换的新建房屋价值不得低于原房屋评估价值。对确因规划、户型等原因导致置换房屋价值低于原房屋评估价值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产权人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财政供养的其他组织的,不享受相关优惠。
安置补贴方面,第十条明确建设周期内,对改造住房系产权人中心城区唯一产权的,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过渡安置补贴或公租房过渡安置;其余改造住房均不给予过渡安置补贴或公租房过渡安置。对非住宅类房屋,经鉴定属C、D级危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贴;其余老旧房参考该地段同类房屋评估租金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