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2022年2月9日,渠县法院接到一通来自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的电话,火速组织警力奔赴云南,往返2000余公里,于次日下午将一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老赖”押解回渠县。 渠县法院于2019年7月就一劳务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确定被告杨某支付原告罗某劳务费29万余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杨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在支付10万元后,便以家庭困难为由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渠县法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共计6473.28元,并对其名下长城牌汽车、丰田牌汽车进行查封。执行干警多次通知杨某移交车辆、报告财产、接受执行,但杨某均不予配合,法院便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罗某以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移送刑事审判庭办理,又于1月21日移交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决定。 2月7日,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车辆进行身份证查验时发现在逃人员杨某,并将其临时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2月9日,渠县法院执行干警与县公安局干警一道赴滇将杨某押解回渠县。 “我现在就还钱,你们快放我出去吧,我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杨某追悔莫及,联系家人多方筹措,终于将劳务费及利息共计25万元支付给罗某,罗某自愿放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有威严,也有温度,考虑到杨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渠县法院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考虑,依法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2月23日,杨某“拒执案”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履行完还款义务,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杨某在法庭上红了眼圈:“早晓得是这样,我当初再怎么也要把钱还清,被列为‘老赖’,整天担惊受怕、名声也臭了,结果后来不但钱拿得更多,还背上了案底,简直划不来。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诚信做人!” 该案主审法官说:“法律不是儿戏,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拒执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法院裁判和执行的司法权威。再次奉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执行工作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此次赴滇千里执行及对“拒执罪”的公开审判,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起到了对被执行人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打击一点,震慑一片”,对“老赖”形成高压态势。渠县法院在日常执行工作中,强化与刑事审判部门的“审执联动”,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加大执行力度、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供稿:渠县人民法院 宋涛 韩盼盼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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