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白鹏 记者 余开洋)11月23日,大竹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6月8日,被告毛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原告徐某(幼儿),往石桥铺镇方向行驶。行驶途中,该三轮车与被告阳某驾驶的装载机相撞,致电动三轮车受损,毛某、徐某受伤。原告徐某受伤后,被送往大竹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后又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毛某、阳某负同等责任,原告徐某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徐某的父母代徐某提起诉讼,要求毛某、阳某及阳某的工作单位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因案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7389.24元。 经审理,承办人向双方释明,原告起诉的60000元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此,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营养费、交通费的数额。原告主张10000元,毛某及阳某工作的公司均表示数额过高。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沟通,经背靠背多轮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被告毛某支付原告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元,被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2000元,公司当场支付了该款。 在承办法官的竭诚努力下,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同时,法官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宣传,两被告表示,今后一定安全文明驾驶,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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