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王露霞 桂玮玮 记者 余开洋)7月29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不履行生效判决,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又不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5名被执行人杨某、饶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分别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的决定。 杨某、饶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分别系五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大竹法院依法向5名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杨某、饶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既不按执行通知主动履行,也不如实报告财产,消极对抗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大竹法院对5人分别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的决定。决定宣布后,饶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积极筹款,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缴清了罚款,代某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4人均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杨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被送至拘留所羁押。 【法官说法】 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是会遭受处罚的,不仅要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对个人还可以拘留15天以下,处以高达10万元的罚款。不仅如此,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在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还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不够重视,既不主动报告,在法院传唤后也不到场。上述5名被执行人,其中4人在司法拘留强有力的威慑作用下履行了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和解,但仍然存在如杨某之类的被执行人心怀侥幸,其终将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代价。在此,郑重劝诫和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规避、逃避、抗拒执行,更不要将普通的民事债务责任升级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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