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郑阳 记者 余开洋)每到夏季,河水清澈透亮,河底清晰可见的鱼儿十分诱人。然而,一些不和谐的非法捕捞行为也随之而来,禁渔期非法捕捞,抓你没商量! 共守十年约,同护长江鱼。通川公安充分发挥公安职能,认真组织开展为期十年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成功破获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近日,通川区公安分局双龙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巡河工作时,成功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郑某(男,32岁,渠县人)。经查,郑某于当天在双龙河产业大道段水域利用明令禁止的“地笼网”(地笼网”由于网眼密,很小的鱼苗一旦钻进去都无法脱身,因此这种网也被称为“绝户网”,这对鱼类资源的繁衍是种毁灭性的打击,被法律明令禁止用于捕捞)捕虾,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郑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发不久后,通川区公安分局磐石派出所民警在接群众举报后,成功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刘某友(男,46岁,通川区人)。经查,刘某友于当天在磐石镇明月江二桥附近水域利用小孔渔网(经鉴定小于渔业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鱼,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刘某友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守护绿水青山,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河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切勿为牟取私利将自己“捕”入了法网。 法律链接: 非法捕鱼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第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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