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达州4月28日讯(褚登宇 董秋萍)4月16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买信用卡信息犯罪案件,依法判处三被告人一年至两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此案系该院审结的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犯罪案件。 三人勾结触刑法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川联系被告人周某、王某二人收买全套银行卡信息,包括银行卡、U盾、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及持卡人身份信息等。被告人陈某川承诺以每套1600元钱的价格进行收购,被告人周某、王某表示同意。被告人陈某川先后两次给被告人王某打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用于收买银行卡信息,被告人王某将这10000元又转给了被告人周某。9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找到唐某,以600元价格收买了唐某的1套农业银行卡;被告人周某在赵某某处,以1100元价格收买了赵某某的1套农业银行卡;同时被告人周某、王某在张某处,以抵账的方式收买了张某的1套农业银行卡和1套工商银行卡,并将这4套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陈某川。 主动自首先交代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王某在大竹县公安局石河派出所民警例行检查时神情紧张,遂被传唤至办案区。二被告人随后主动交代收买信用卡信息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日,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定罪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川、周某、王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第三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收买信用卡信息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川主动联系被告人周某和王某参与犯罪并指挥全部犯罪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周某和王某听从被告人陈某川的指挥进行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某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王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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