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达州4月21日讯(褚登宇)4月14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以来,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例该类案件。 邪路归来再动歪脑筋 被告人周某某分别于2003年9月、2005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满释放后,周某某开始创业,于2014年3月27日成立一劳务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刚刚起步,员工较少,难以接到大型项目,周某某便动起了歪脑筋,再次走上邪路。 2020年4月14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其判处罚金50000元,并依法没收其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 如何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一)网上购物尽量到正规、大型网站,并仔细检查网址,不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不随便点击聊天中对方所发来的链接,填写银行账户和密码时要十分谨慎,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二)填写个人简历只写必要信息,尽量不要写得太过详细,同时还要注意查看求职平台和企业是否正规; (三)身份证等证件复印时一定要写明用途,防止被他人利用; (四)妥善保管、处理好包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快递单、火车票、飞机票、保险单等; (五)不要贪图小便宜,避免在网上或者街头参加一些需要填写真实身份、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抽奖、竞猜、促销送礼品等活动; (六)尽量不要在朋友圈通过视频、照片、文字等形式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住处、单位地址、子女情况等信息,不添加不明身份的好友;在与陌生人聊天时,特别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提供; (七)进行网上支付时,尽量使用流量以确保支付安全; (八)不要在各类网上网下平台、商场随意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避免可能产生的大量骚扰电话而影响你的正常工作; (九)不要随意扔弃或出售未经处理、包含个人信息的手机。 相关法律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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